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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家便宜不是小事!

发布时间: 2019-09-26 返回列表

大到车子房子、小到办公文具,总有一些人爱揩公家的油,其中一些还长期占用,情节比较严重,发展到这种程度,就不仅仅是占公家便宜的小事,而是已经触犯了党纪。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违规占用公物应当与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侵占公私财物相区分。违规占用重在“占用”,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而侵占公私财物是以占有为目的,侵犯的是公物的所有权。当然,如果行为人占用公务拒不退还,那么性质就转化为侵占,应当按照相应的条例处理。

现实生活中,拿点公物、揩些油水、蹭点好处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种事情看似不大,但往往是许多腐败行为发生的起点,不仅使单位蒙受损失,在干部群众中也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古人有“公烛之下,不展家书”的故事,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党员干部唯有恪守“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的准则,面对公器公物,才能做到“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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