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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变相公款旅游,动辄则咎

发布时间: 2020-12-30 返回列表

最近,某国企副总老罗受国外合作公司邀请将带队出国考察项目。还没出发,考察团就有人建议,好不容易有一次出国的机会,应该趁机要求对方多安排几个景点,反正在国外也没人知道,钱就找下属公司支出,绝对万无一失。对于这个提议,老罗举棋不定,既想让大家出次国不留遗憾,又担心这样做似乎不妥。他该怎么办呢?

打掩护,搞变通,借出国公务之机擅自改变行程、借机公款旅游,老罗同事的“建议”看起来万无一失,实则漏洞百出。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适时增加了对新形势下各类变异公款旅游违纪表现形式的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老罗而言,既然本次出国的目的是公务交流、考察项目,他作为考察团的带队领导,就应该严格按照经组织批准的出行期限、路线进行考察。如果抱着“放松一下”的错误想法,擅自改变考察计划,甚至违规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自然会受到纪律的严惩。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包括公款旅游在内的“四风”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四风”隐形变异趋势明显。以公款旅游为例,有在正常合规的公务出差中,擅自变更路线旅游,延长时间参观游览的;有打着学习培训、党日活动的幌子,实为游山玩水的;有公私不分,不仅自己公款旅游,还带上亲属、邀上朋友,吃、住、行、玩等费用一起从公款列支的;也有打起了管理服务对象的主意,寻找与自己熟悉、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个人,或者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下属单位,耍起了“公权游”的。

公款旅游新招频出,花样繁多,令人眼花缭乱。违纪行为的背后,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在作祟,必须深挖病根,精准施治。《条例》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严厉规定,对作风问题动辄则咎,就是要释放作风建设决不放松的信号。

(来源:廉洁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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