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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实施,这些新增罪名,一起来学习

发布时间: 2021-03-08 返回列表

自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妨害安全驾驶罪”“高空抛物罪”“冒名顶替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等新罪名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明确,让我们一起学习这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1.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2.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3.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4.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5.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6.催收非法债务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


7.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还补充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影响是深远的,不仅与时俱进地回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准确划定了公民的自由界限,而且对若干经济犯罪的罪名进行调整,全面加重对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公司犯罪等领域的打击力度,对金融从业人员、企业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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